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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会发辅助行政执法证吗
会。根据查询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得知,执法证是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凭证和标志,代表的是人民群众对执法人员身份的有效认同,由当地市政府统一发放。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二、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三、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四、第五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五、第六条修改为:“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六、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七)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九)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十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十四)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十五)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十六)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十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七、第八条修改为:“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商业秘密;(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八、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十、第十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十一、第十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四)新闻发布会;(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十二、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十三、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三)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十四、第二十二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五)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现予重新发布。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5年12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190号令发布,2008年11月7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七)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九)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十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十四)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十五)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十六)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十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二)商业秘密;(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第十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四)新闻发布会;(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登记;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登记。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三)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对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给申请人。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履行手续后5日内提供。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八条 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其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更改、补充。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对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五)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主动公开。第二十五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
辽宁省政务服务网是表示省里么
是。根据查询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显示,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集中办理省级审批服务事项的综合***平台。省政务服务中心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辽宁省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
辽宁省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吸引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加快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中共辽宁省委决定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一批领导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公选职位及人数 这次全省公开选拔150名领导干部,具体职位及人数是: (一)省管副厅级领导干部13名 1、省直部门副厅级领导干部5名: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副主任(副局长)、辽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统计局副局长、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各1名。 2、省直部门非中**员领导干部3名:辽宁省民政厅副厅长、辽宁省审计厅副厅长、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各1名。 3、省属高等院校领导干部5名:辽宁工业大学副校长、辽宁医学院副院长、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副院长、沈阳工业大学副校长、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各1名。 (二)省辖市局处级领导干部55名 1、沈阳、大连两市副局级领导干部8名: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市民防办公室)副主任、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主任、沈阳市台湾同胞联谊会副会长、中共大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专职委员、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共青团大连市委副书记各1名。 2、省辖市处级领导干部47名: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中共沈阳市沈河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沈阳市皇姑区城市建设局副局长、沈阳市东陵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沈阳市***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沈阳市沈北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大连市中山区卫生局副局长、大连市西岗区教师进修学校副校长、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大连市旅顺口区规划局副局长、大连市金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鞍山师范学院副院长、抚顺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抚顺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本溪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药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局长、中共丹东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丹东市文化局副局长、丹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锦州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锦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营口仙人岛能源化工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营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营口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副院长、阜新市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阜新市皮革产业基地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辽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共辽阳市委讲师团副团长、中共铁岭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铁岭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铁岭市信访局副局长、铁岭市商业局副局长、铁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铁岭市教师进修学院副院长、铁岭市技师学院副院长、朝阳市档案局副局长、朝阳市审计局副局长、盘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盘锦市体育运动学校副校长、葫芦岛市体育教学训练中心副主任、葫芦岛兴城临海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各1名。 (三)县(市、区)科级领导干部61名:沈阳新民市经济局副局长、沈阳市法库县卫生局副局长、沈阳市康平县司法局副局长、大连庄河市旅游发展局副局长、鞍山市台安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副局长、鞍山市铁东区站前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鞍山市立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鞍山市千山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抚顺市抚顺县卫生局副局长、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档案局局长、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广播电视中心副主任、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卫生局副局长、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中共本溪满族自治县委党校副校长、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本溪市平山区教育局副局长、本溪市溪湖区计划生育局副局长、本溪市南芬区规划管理工作站站长、丹东凤城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丹东凤城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中共丹东市元宝区委宣传部副部长、丹东市元宝区发展改革与经济局副局长、丹东市振兴区卫生局副局长、共青团丹东市振兴区委副书记、锦州市黑山县司法局副局长、中共凌海市委党校副校长、锦州市太和区粮食局副局长、锦州市古塔区经济局副局长、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旅游风景管理局副局长、阜新市彰武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阜新市彰武县交通局副局长、阜新市彰武县工业经济(乡企民营)局副局长、阜新市海州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阜新市海州区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阜新市新邱区对外经济贸易局副局长、阜新市清河门区煤炭局总工程师、辽阳市辽阳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辽阳灯塔市规划局副局长、辽阳市白塔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辽阳市宏伟区(高新区)招商局副局长、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辽阳市太子河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副局长、铁岭市铁岭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铁岭市西丰县水利局副局长、铁岭市银州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副主任、共青团凌源市委副书记、朝阳市建平县陶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共青团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委副书记、中共朝阳市双塔区委党校副校长、盘锦市盘山县商业局副局长、盘锦市盘山县招商局副局长、中共大洼县委党校副校长、盘锦辽滨经济区规划局副局长、盘锦市双台子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盘锦市双台子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盘锦市兴隆台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盘锦市兴隆台区茨采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葫芦岛市连山区招商局副局长各1名。 (四)乡镇领导干部21名(从辽宁省内优秀村党组织书记中公开选拔):沈阳市辽中县养士堡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大连普兰店市星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大连普兰店市同益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大连瓦房店市红沿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大连瓦房店市谢屯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鞍山海城市南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辽阳市辽阳县隆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铁岭市昌图县曲家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铁岭市昌图县马仲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铁岭开原市莲花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朝阳北票市大三家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朝阳市朝阳县瓦房子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兴隆庄乡人民政府副乡长、朝阳市龙城区联合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葫芦岛兴城市南大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葫芦岛兴城市旧门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葫芦岛市绥中县万家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葫芦岛市建昌县老大杖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葫芦岛市建昌县王宝营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葫芦岛市建昌县养马甸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葫芦岛市连山区张相公屯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各1名。 二、报名的范围与条件 (一)范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村党组织书记、非公有制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海外高层次管理人员等优秀人才均可报名参选。 (二)条件 1、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报考职位需要的知识水平、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身体健康。 2、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报考副厅级领导职位(含高校副职,下同)和沈阳、大连两市副局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年龄应在45岁左右,省内市厅长助理不受年龄限制;报考处级和乡科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年龄应在40岁左右。 (3)报考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的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国外、境外获得的学历须经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认证,下同);报考高等院校领导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考乡镇领导职位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4)现在国内工作的人员,报考副厅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处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副处级领导职务4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中层正职3年以上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型企业正职3年以上。报考沈阳、大连两市副局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处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副处级领导职务3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中层正职3年以上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型企业正职3年以上。报考正处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副处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正科级领导职务4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领导职务3年以上。报考副处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正科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副科级领导职务4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领导职务3年以上,省直机关和沈阳、大连两市市直机关主任科员3年以上。报考县(市、区)正科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和事业单位副科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科员级职务4年以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领导职务3年以上。报考县(市、区)副科级领导职位的人员,应担任机关科员级职务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相应领导职务3年以上。报考乡镇领导职位的人员,应任村党组织书记3年以上。 现在海外工作的人员,报考省直副厅级领导职位,沈阳、大连两市副局级领导职位和各市处、科级领导职位的,应具有从事所报职位相关管理工作经历3年以上。 (5)符合所报职位的具体要求(见附表)。 计算年龄和任职的截止时间均为2009年6月。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报名: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其他不宜报考的。 三、公选程序 ***隐藏网址*** 2、笔试。拟于9月下旬全省统一组织笔试。笔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履行职位职责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除参加综合知识科目笔试外,还要分别参加领导能力科目笔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每个公选职位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3、面试。拟于10月下旬进行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报考职位的认知水平及所要求的素质与能力。笔试、面试的分数按照4︰6的比例累计出总分,然后按照每个公选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4、组织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考察。 5、决定任职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各公选职位拟任人选,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公选结果。 公开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不适用试用期的人员,任职1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予以免职。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辽宁省公选办负责解释。 辽宁省公选办地址:辽宁会馆(沈阳市和平区吉林路5号) 邮编:110006 电话:024—23295317、23295316、23295319 传真:024—23295322 ***隐藏网址*** 电子信箱:2009lngx@vip.163.com 附: 辽宁省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位及具体要求.xls 辽宁省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 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7月16日
辽宁省公安厅的机构设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公安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公安厅是主管公安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是全省人民警察的领导和指挥机关。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公安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全省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三)指导全省公安侦查工作,指挥、协调或直接处置重大案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治安事故和骚乱。(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五)按规定权限,依法管理全省国籍和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实施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六)指导、管理监督全省消防工作。(七)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九)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十)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十三)组织实施全省公安科技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十四)规划、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装备建设工作。(十五)在公安部指导下组织开展同我省周边国际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十六)按管理权限,领导全省公安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边防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导。(十七)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制定全省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和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协助管理市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十八)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十九)指导省内铁路、民航、林业和海关等部门公安工作。(二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安厅设职能处室(总队)和政治部、交通安全管理局。(一)办公室掌握全省公安工作情况,收集、综合分析、报告社情和社会治安形势及公安信息;研究全省公安工作规划、计划;负责公安理论研究;起草重要文件、会议报告和工作总结;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厅领导政务活动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公安统计工作;负责文秘工作和有关文件的审核工作。(二) 指挥中心负责收集掌握并报告全省社会治安情况和公安系统重要动态信息;协调处理紧急警务,协调处置全省重大案件;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指挥系统建设和“110”报警服务工作;负责机要管理和保密工作;承担群众对治安问题举报接处警和对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投诉接警。(三)政治部政治部既是公安厅党委主管公安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也是指导全省公安队伍建设的行政职能部门。下设秘书处、人事处、宣传处、干部管理培训处。1.秘书处 负责全省公安政治工作的综合调研;掌握全省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民警思想情况,适时提出队伍建设和政治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拟定政治工作规划;承担政治部文秘综合工作。2. 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警衔评授工作。3. 宣传处 研究拟定全省公安宣传思想工作规划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指导公安业务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民警思想政治工作和理论教育工作;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报刊、出版、影视、新闻报导和组织新闻发布;负责公安系统文化体育建设工作;承办全省公安机关和民警立功表奖工作。4.干部管理培训处 负责协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录用民警审核把关、警衔评授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国家有关公安机关队伍建设方面政策、规定的落实;研究提出公安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公安院校建设;组织实施全省公安机关培训工作。(四)警务督察处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对全省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实施监督。(八) 公共安全防控处研究拟定公共安全方面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全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指导全省保安机构工作的开展。(九)治安管理总队研究拟定全省治安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危险物品;负责社区防范和技术防范的指导工作;承办上级批办的治安案件查处及执行其他法律赋予的治安行动性任务;指导群众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户籍管理工作。(十) 巡逻防暴总队指导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巡逻队伍及“110”报警服务系统的建设;指导公共秩序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类突发事件、暴力犯罪和群体性**事件及自然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指导全省巡警做好严密社会面控制、打击、预防现行犯罪和大型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十一)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总队掌握分析全省刑事犯罪动态,收集、交流、通报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 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对重要案件的侦破工作和对重要案犯的追捕、堵截和控制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处理跨区域的重大案件;指导全省警犬管理和警犬训导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对重要领导、外宾住所及大型集会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十二)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掌握全省经济犯罪的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情况,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直接侦办上级交办的和跨地区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十三)保安管理总队审批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机构;研究指导有关保安工作和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管理保安服务市场;规范保安服务业经营方向;指导保安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指导规范安全指数防范产品、保安器材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指导各地加强保安与技防工作的内外业务交流,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验收技防工程;指导省保安协会工作。(十四)禁毒总队掌握全省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对毒品犯罪的侦查工作和***品、****的安全管理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按要求承办、协调国际省际禁毒合作事宜。(十五)监所管理处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和羁押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掌握羁押情况。检查指导收押场所安全防范工作;管理由省厅直接看守的场所。(十六)交通安全管理局(副厅级)负责指导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政治处、交通秩序管理处、交通事故对策处、车辆管理宣传教育处和高速公路管理处。1. 办公室 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综合调研工作,掌握情况,制定工作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全省交通警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警察系统规费收缴管理工作;负责交通信息统计和日常综合管理工作。2. 政治处 负责全省公安交通警察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立功创模的考核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全省交警系统违法违纪案件。3. 交通秩序管理处研究拟定全省道路交通管理政策;起草地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法规;重点研究和指导大中城市道路交通的组织、指挥和疏导工作;指导全省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和执法工作;指导、参与重要警卫和大型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保卫工作。4. 交通事故对策处指导全省城乡道路事故的预防工作;起草地方性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和相关标准;指导和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组织、指导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组织和协调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侦破工作。5. 车辆管理宣传教育处起草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法规;指导和监督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的考核、管理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交警队伍的业务培训;研究拟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全省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6. 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政策、法规的拟定工作;负责指导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及全省性的秩序整顿工作;负责指导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及统一执法工作;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公安队伍的专项业务培训以及队伍建设指导工作。(十七)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研究拟定地方信息安全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全省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掌握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组织、协调、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十八)信息通信处研究制定全省公安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发、建立公安业务数据库,为全省公安机关提供数据查询服务;指导公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公安无线电频率资源和其他通信资源;保障全省公安信息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十九)法制处组织起草、审核地方性公安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听证工作;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地方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审批和承办**案件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全省公安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承办、转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接、转、调查人民群众提出的控告申诉案件。(二十)出入境管理处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负责公民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和制发证(照)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及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出入境口岸签证事务;负责华侨回我省定居,港、澳、台同胞回我省定居的有关审批工作;负责全省公安外事工作;负责法定不准出境的中国公民的报备工作。(二十二)科技处研究拟定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公安科技工作和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组织科技立项、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指导全省社会化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的管理及对公共安全产品实施技术监督;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二十三)计划财务装备处研究拟定全省公安后勤警务保障规章制度;管理全省公安系统的装备、被装;负责公安有关业务经费和其它专项拨款的管理使用;编制机关和直属单位经费预算、决算,负责厅机关财务、基建、房产、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厅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二十四)档案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全省各类公安档案资料;负责公安史志的编审工作;指导全省基层公安机关档案管理工作。设置纪检委、监督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辽宁省公安消防局、警卫局,隶属省公安厅领导。
辽宁省政府对农村征地有什么补偿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 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五年三月一日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 为落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四、其他�� 自2005年起,凡新开工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均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如与省其他有关规定不符,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省交通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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